《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立法征集意见
5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建立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由省文化厅起草的《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指出,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均等、方便群众的方针,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全文公布在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社会各界可于6月13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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