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5月2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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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20日
附件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